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及标准,是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天津市作为参考,其分配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比重
1.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单位,财政部门按照绩效工资标准的70%即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拨款,作为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事业单位以自身组织的收入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 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部分依靠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市场化运营程度较高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5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50%。市场化运营程度较低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
3.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该类事业单位基本已取消)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最高不超过50%。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极差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人员、工勤岗的极差标准均按一定的垂直压缩率确定。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事业单位制定具体分配办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制定分配办法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
主要领导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本单位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领导与本单位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不纳入绩效工资的津贴补贴
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补贴、加班费、值班费和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卫生、防疫)津贴等,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六、纳入绩效工资的津贴
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以上即为天津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及标准的概述,如有其他地区需要了解,可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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